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李**、大连豪轩*********(以下简称豪轩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停止对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街***小区19号物业楼(以下简称物业楼)8-13号**个车库(以下简称案涉车库)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1.周**是案涉车库第一个购买人,符合排除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排除执行。案涉车库面积166.32平方米,系周**于2003年1月16日交全款从开发企业大连泰盈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盈公司)处购买,周**是第一个购买人,且使用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过错不在周**,案涉车库至今没有独立产权证。案涉车库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本文书还有3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