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冈县昌*********(以下简称“昌川物业公司”)、邬**、褚**因与被上诉人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2)粤1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昌川物业公司、邬**、褚**上诉请求:l、撤销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8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的与被上诉人无关的(2020)粤民终****号(以下简称“2236号”)判决书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已通过货款的形式支付了购房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佛冈县昌*********(简称“昌物公司”)不存在任何交易,麦亮忠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五折购房款抵钢材款对昌物公司不具约束力。2、2236号判决属于判决理由,并不属于认定的事实。“上诉人以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代麦亮忠抵偿欠被上诉人的钢材款6035920元”,属省高院对麦亮忠工程款结算款项的判决理由的陈述,并非最终判决,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可以推翻,原审判决直接依据该判决理由而认定被上诉人已付清购房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上诉人已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涉案的14套别墅未付清购房款:(1)上诉人与麦亮忠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第3.2.2条约定,第6.1.l条约定,第6.2.1条约定。(2)依据麦亮忠与申下经营部(被上诉人)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第二条约定,第三条约定,上诉人并非为该补充协议中的“甲、乙方”,而是协助义务的“发展商”,但协助的前提是“不违反合作协议的原则”,抵债的范围为“麦亮忠的合作权益”。(3)由于麦亮忠在2236号案中对被上诉人的钢材款数额有异议,且以没有参与抵债行为为由不确认“4000元/平方米”的抵债标准,2236号判决书只能以抵偿钢材款的金额6035920元与麦亮忠、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中本...(本文书还有8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