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张**和上诉人孙*、孙**、刘**因与被上诉人周**、卢**、徐**、中国人某****************(以下简称人某咸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23)鄂1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吕**、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吕**、张**共同在10%的范围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是上诉人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无任何车辆或伤者与上诉人车辆发生碰撞或摩擦,车上无人,交通事故与上诉人车辆无因果关系。交警提供的视频中可知,孙*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周**在下坡路段未减速,遇对向重型...(本文书还有13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