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1,600元,电费9360元,计30,96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2月7日通过租房平台签署《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租期自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7日,租金每月2100元。租赁到期后,被告实际继续居住在租赁房屋中,双方也未重新签署租赁合同。直至2025年1月底2月初(2025年农历春节假期期间),被告在未通知原...(本文书还有1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