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a**(以下简称a**)、余*、黄*、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余*、黄*、廖**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a**、余*、黄*、廖*支付挖机租赁费用2665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被告a**中标“建德市航头镇田畈村矮子山垦造耕地项目和建德市航头镇田畈村矮子山‘旱地改水*’项目”。因上述工程项目施工需要,被告于...(本文书还有2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