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诉被告李*、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雷**赔偿损失188196.8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23年5月8日,被告李*驾驶被告王**所有的豫pd****号小型轿车由新会区三江镇三木化工有限公司往三江镇政府方向行驶,当日21时56分许行驶至江*市新会区*****小区路段时,分别碰撞迎面从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方向行驶由原告李**驾驶的江*415372号电动自行车(搭载李**)和原告雷**驾驶的自行车,导致该电动自行车与两轮人力自行车碰撞正常停放在路外的粤jd****号小型轿车(车主:黄**)、粤j1****号小型轿车(车主:赵**),随后又碰撞正常停放在车位内粤j8****号小型轿车(车主:赵**),造成李**、李**、雷**三人受伤以及豫pd****号...(本文书还有4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