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经营者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偿还货款397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承担。
事实与理由:某**与林**于2014年11月25日开始有生意往来,林**在某**多次购买柜门、窗门等物件,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共计欠下装修材料款44863元。林**于2017年6月15日还款1000元,2017年7月22日还款500元,2017年10月31日还款500元,2017年12月7日还款800元,2018年1月8日还款500元,2018年4月19日还款800元,2018年6月7日还...(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