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伤残赔偿金9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30000元,住院津贴6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1日,高争气驾驶冀j9××**号小客车,由北侧由西向南行驶至西辛店乡冯*村路口北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98*****20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争气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原告杨**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花费有医疗费用。2021年8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为10327*****0210007××××,承保期限为2021年8月10日至20...(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