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津缆********与被告山西石膏*************、山西省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津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被告山西石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省灵*********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津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质保金人民币184610元,以及占用该笔资金的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的《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二被告供应yjv22—3×70²电缆5330米,每米210元,合计1119300元;yjv22—3×240²电缆4150米,每米620元,合计2573000元。共计3692300元。结算方式为:首付30%定金,货到付65%,留有5%的质保金。还约定;...(本文书还有3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