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阙**与被告袁**、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袁**涉及服刑期间本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人薛**被告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5日起按照市场公布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睢县古襄路龙祥居**号楼**楼东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袁**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清偿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二被告15万元,被告袁**于2021年6月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袁**今借阙**15万元整(现金)(壹拾伍万元整)**房产证作为抵押房产,地址睢县古襄路龙祥居**号楼**楼东户(户产号**70),用于资金周*,约定三天内回归”。借款出借后,至今被告没有清偿上述借款。原告认为双方...(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