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某**(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某丁公司、某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6444.1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578675.1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以616444.17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