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从**因诉被上诉人新郑*住*******(以下简称新郑*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23)豫018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从**的委托代理人柯**,被上诉人新郑*建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冯**,被上诉人郑州某某****(以下简称华南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从**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依法对第三人、银行(包括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行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罚款、限期整改等;3.依法确认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立案查处及履职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本文书还有2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