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沈*某科*****(以下简称“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何**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何**的诉求,即某公司向何**返还工程款8524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诉争合同签订时房屋尚未实际交付使用。2021年10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何**收房入住后,某公司除进行增加两注地热管线施工外(并另行收取1800元施工款)外,未对房屋进行按照合同约定装修施工。何**向某公司提出装修要求,某公司却未予理睬,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造成较大损失,故何**未履行合同没有过错,过错方是某公司;第二,某公司收取首付款后没有针对房屋进行任何施工前的准备,包括材料准备、购置、装修方案的设计图等,而原审判决却认定某公司仅返还不足1/4的费用明显显失...(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