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尤*与被告李**、台**、中国人民****************(以下简称六安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及其与尤*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台**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六安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和尤*诉称:2021年3月11日19时左右,刘*霞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沿叶集区建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林木市场东处时,碰撞到被告台**停放在建丰路最南侧车道的皖n×××××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致刘*霞受伤,两车受损。后刘*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台**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被告李**是皖n×××××号货车车主,被告台**是驾驶员,该车仅在六安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至今未对原告予以赔偿,经多次督催,被告台**仅支付丧...(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