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田**、原审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网络视频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撤销兴隆县法院(2021)冀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的60000.00元系上诉人自有的款项,而非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给付的款项。因当时上诉人上班没有时间办理付款手续,故将首付款60000.00元交给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委托其二人到银行开户办理的付款手续,并转至开发商账户。对于上诉人将60000.00元首付款交给其二人的事实有证人王*的当庭证言及二审新证据能够予以证实。可见,该笔款项不是被上诉...(本文书还有3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