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专向分期借款本金166650元、手续费2万元及暂计至2021年4月3日的利息3386.64元、违约金8775.54元,合计198812.1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1日,被告因购买汽车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专向分期贷款,约定:专向分期额度为24万元;分期手续费费率为专向分期额度的12%(即288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