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转移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资金,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银行密码等提供给上家使用,并帮助上家提供刷脸验证。经统计,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非法进账资金共计人民币5014352.43元,中国银行账户非法进账资金共计人民币271761元。
2023年2月,王**介绍李*(另案处理)进行跑分活动,李*将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从事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洗钱转账。经统计,李*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非法进账资金共计人民币1667121.67元;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非法进账资金共计人民币232134.43元,其中涉及全国网络诈骗案件9起,王*2、利辛县居民王*1等人向李*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17007元。
另查明,2023年5月10...(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