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四川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306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0日,原告以被告资质中标中某有限公司(下称“某院”)发包的“内蒙古自治区某工程项目某某标段”工程,中标价为12989187元,工程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为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原告还代表被告公司与某院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某工程项目某某标段施工分包合同》。其中《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的内容大致是:1、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告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全部责任;2、被告向原告配发项目专用印章;3、被告按照总造价的1%收取工程管理费;4、工程所发...(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