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诉请:1、被告向原告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32822.2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零售利息8136.74元,分期手续费12505.96元,年费480元,滞纳金0元(滞纳金至2016年12月31日),杂费399元,现金利息617.02元,违约金2194.89元(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1日,此后违约金按应付未付款的月5%计算,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本文书还有1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