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周*、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违约金1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房屋退租接收时间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以周*、王*自认接收的时间作为认定收回房屋、租金付清的依据,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双方已于2023年11月22日在微信聊天中合意解除了租赁合同,且李*已于当天腾退了上海市嘉定区商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之后预付的12月租金应纳入违约金调整范围,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实际的租金,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据此确定的违约金也过高综上,李*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本文书还有1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