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安徽亚夏********(以下简称亚夏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亚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4年8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预148081号、2014预149921号《广德县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15489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41999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5日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6349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9日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前约190129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潢损失1000元(待鉴定后确定);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德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广德县××镇××路××号楼××室商业营业用房(门朝北),建筑面积87.9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5025元,价款441999元。原告合同签订201...(本文书还有5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