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韩**、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韩**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50000元;2.被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分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张**为被告韩**提供劳务,出国种植蔬菜,张**于2013年2月17日出国到俄罗*,于2014年11月21日回国,期间回国办理过签证。截止到2014年...(本文书还有1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