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展**与被告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展**的诉讼请求。原告展**不服,提起上诉,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豫16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审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被告因经营面粉厂、子女生病住院等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3万元,后偿还20万元。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同时约定,如逾期不还,愿意将自己的房产、土地抵押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展**辩称,1、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73万元,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条,借款事实系原告捏造。被告未接受过教育,除了认识自己名字,并不识字,案涉借条是被告在2010年委托原告在洛阳买房时,原告以办理房产手续需要为由,要求被告所签的空白纸张,内容为后期打印,签字委托时,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18.2万元。2、被告儿子展刘*生病后,因河南不具备医疗条件,且治疗费用过高,被告无法承担,在治疗九天后放弃治疗,并未因孩子治病向原告借款。1990年时原告才32岁,且刚刚离异,原告自己及两个孩子生活还没有着落,依靠再嫁而落户洛阳,根本无力向被告出借30万元款项。1980年至1...(本文书还有7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