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潍坊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邑市某************(以下简称某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被上诉人某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并非案涉租赁物的实际承租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质上的租赁合同关系,一审判决未查明基本事实。案涉租赁物的实际承租人为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非上诉人。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应当进行实质分析,而不应仅以书面合同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关系构成的基本要件为“承租人使用、收益”。本案中,租赁物系由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并获取收益,上诉人对租赁过程均不知情,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独立行使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为实际承租人。一审中被上诉人提...(本文书还有5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