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唐*通过赵*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停车场以2000元现金从被告人付**处购买7颗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随后唐*将其中5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卖给刘*,刘*向唐*支付1400元现金。
另查明,2024年9月2日,被告人付**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
还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唐*退出违法所得1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到案经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赵*、王*、刘*、付文熙的证言;微信截图;仙桃市公安局仙公(龙)行罚决字﹝2023﹞12578号、仙公(干)行罚决字﹝2024﹞10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24)鄂9004刑初****...(本文书还有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