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6959.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9日,案外人刘**与案外人王**(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将车牌号为宁av***挂、宁ac***的车辆以340000元价格售与案外人刘**,并将该车挂靠于案外人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22年3月,案外人刘**将上述车辆以260000元价格售与原告,原告向案外人刘**支付车款60000元,剩余车款经原告与案外人刘**及被告(时任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约定由原、被告共同支付。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0元,并由被告代付原告下欠刘**车款。被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案外人刘**支付20000元、2023年2月13日向案外人刘**支付4680元...(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