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广西东德*********(以下简称东德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覃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红山?中央公园第**幢**单元**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535.20元,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30821元(从2018年元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超过2021年5月10日的违约金计算至办得证之日止,两项合计36356.20元);三、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51570元的价格,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了被告开发的“红山?中央公园”第**幢**单元**房。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