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孟**、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劳务工资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合伙关系,2022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自愿协商一致,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植树项目提供劳务,主要负责装运树苗、挖树苗等,被告承诺给付原告劳务工资100元/天。协议确定后,原告到被告承揽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上新庄华山村、鲁沙尔镇吊庄村白土庄村等地运输、栽种树苗。现被告应付原告劳务工资6900元,但被告违约未给付任何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付清原告劳务工资。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孟...(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