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军泰********(以下简称军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1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2022)鲁1482民初****号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8973元;3.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906.13元;4.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上诉人受雇佣于被上诉人从事采购经理工作。被上诉人自2019年10月始支付上诉人的工资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9月、10月拖欠工资未发,直到11月份才将以上三个月的工资与2020年11月工资一同发放。期间,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2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