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商**因资金周*,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2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2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4000元,余款296000元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商**未到庭且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商**因资金需要...(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