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系被告汪*驾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行车未确保安全,负同等责任;原告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行车未确保安全,负同等责任,故由被告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恒邦保险奉新公司和被告恒邦保险九江公司分别作为被告汪*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分别先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共计35216.83元。前述项目和金额,均在交强险范围内,故由被告恒邦保险...(本文书还有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