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及反诉称,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属实,但由于原告拒绝安装gps,导致承包小汽车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的要求,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本案所涉车辆所有权人为第三人,原告要求过户到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2、原告赔偿、退还被告151801元;3、原告给付被告违约金6万元;4、原告返还被告湘h******号小车一辆及该小车的机动车车辆行驶证、商业险保险单、交强险保险卡;5、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就反诉答辩如下:本案所涉车辆,虽然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但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同时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2013年,而要求安装gps的时间是2016年5月,被告称由于原告拒绝安装gps导致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说法与事实不相符,被告的反诉请求不成立。
第三人就本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本案所涉车辆为第三人所有,导致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原因是原告没有安装gps,被告...(本文书还有3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