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江文艺*******(以下简称长江文艺出版社)与被告沭阳县华******(以下简称凌旭书店)、上海寻梦********(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一名审判员于202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江文艺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凌旭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由本院缺席审理。审理中,长江文艺出版社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江文艺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凌旭书店:1.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书籍;2.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审理中,长江文艺出版社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长江文艺出版社于195...(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