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原祯********与被告山东康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原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山东康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原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666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有医疗器械购销合同关系,双方于2022年7月3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陆**被告山东康晟**********提供一次性使用采样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被告发货,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仅将部分一次性使用采样器退回给原告。经原告核算,被告实际收货的货值为1466600元。此后原告...(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