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工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中国工商**************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316.47元及截至2021年1月17日的利息、违约金61307.95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27日,被告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取现或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从透支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借款人选择最低...(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