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查明事实。
一、信用卡申领时间:2014年3月21日。
二、信用卡卡号(账户号):62×××23。
三、领用合约及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载明,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的,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并附有《广州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告知收费项目及相应收费标准。
四、分期付款业务申请:2017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eppc现金分期业务,借款本金8万元、期限6...(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