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赣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22)赣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保修金的利息;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按照《分包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应支付保修金,但不应承担利息。
某乙公司辩称,应维持一审判决。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保修金373430.55元;2.判令被告以373430.55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日起支付逾期支付保修金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11285.49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1.被告将赣州南康红星国际广场项目售楼部及样板房精装修分包工程交...(本文书还有1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