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郸城县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委托代理人卢**、被告郸城县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和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91930.32元、违约金9596.52元,共计201526.8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91930.3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郸城县汲*****门诊楼修建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门诊楼抬高部分,约定拖欠工程款应当向原告承担拖欠工程款5%的违约金原告工程项目竣工后,被告于2017年10月10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本文书还有2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