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并变更为:1.被告即时返还原告2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
2018年7月28日,被告陈**向原告路**借款25000元,出具...(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