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丽兴*******(以下简称丽兴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辉********(以下简称龙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丽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丽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香港广场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0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拖欠原告的租金人民币359,342.51元及滞纳金(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拖欠原告的机房租金990元及滞纳金(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4.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拖欠原告的仓库租金6,022.50元及滞纳金(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5.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88,605元及滞纳金(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6.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拖欠原告的推广费11,814元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本文书还有4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