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居民,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情面,以自己的名义多次在网商贷借款20000元后借给被告,后被告买车以资金紧张为由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并约定分别于2021年3月3日前还款30000元和2021年5月33日前胡哪款20000元;约定欠款到期后,可以随时要求支付欠款并要求支付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