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祥*********(以下简称祥泰公司)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被告李**于2022年5月12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与本诉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祥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反诉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李**向祥泰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11616元;2.判决李**向祥泰公司偿还垫付款1275396.7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7日起算按月利率1.2%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祥泰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决李**向祥泰公司偿还垫付款1279396.7元以及利息(1275396.7元的利息自2022年1月27日起算,4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6月21日起算,按月利率1.2%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8日,时任祥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冯*仁代表祥泰公司作为甲方与李**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李**承包建设祥泰公司智能化生态环保猪场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总工期123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合同价由承包人承包范围合同价、甲定乙购材料项目合同价组成,其中承包人承包范围合同价9192227元。由于李**能力问题,现场管理混乱,工期严重延误,导致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工期拖延113天。根据上述合同十二条违约责任及奖惩措施约定“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并及时将工程移交发包人(竣工日期按竣工验收报告书上的日期为准),工期每延误壹天,由承包人按工程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李**作为承包人因工期延误应向祥泰公司承担违约金311616元。祥泰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完成案涉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审核后金额为6400579元,并将该审核结果移交给李**,但李**迟迟未对审核结果进行最终确认。祥泰公司依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福建中瑞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兴公司)对项目的...(本文书还有8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