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出庭意见,本院作如下综合评判:
1.关于对吴*1、吴*2、蓝**、古**、孙**等人是否实施诈骗的问题。经查,首先,谢**实施诈骗时并非环球驾校或广顺驾校的教练,也明知自己不具备为学员报名和培训的资格,但仍以环球驾校或广顺驾校教练的名义诱骗学员报名驾考,并私下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其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其次,吴*1、吴*2、蓝**、古**、孙**等五人是基于谢**虚构的事实给付了相关财物。再次,谢**在收到吴*1等学员的费用后没有将相关费用用于学员学车和办理驾照的...(本文书还有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