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27180元,要求自2021年7月30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lpr4倍支付利息暂定8160元,利息要求支付债务清偿止。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7年7月27日做种子生意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经原告催要被告每年本息计算后给原告出具新借据,2021年7月30日重新出具借据后,将位于某街其父亲哈某生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做为此次借款担保。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让原告等一段时间推拖未给付...(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