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王*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凯某公司未发表述称意见。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某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999.66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凯某公司、王*共同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2022年10月27日12时15分许,王*驾驶严重超载的×××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宁波前湾新区西龙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新东村新一路道口处,遇前方同向行驶由章央苹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减速慢行时发生险情,王*向左避险过程中×××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角刮擦×××号小型轿车车尾左角后进入对向车道,×××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相对方向行驶至该处由陈**雪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车内载王*庆、张**、陈**、金**)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号小型轿车驾乘人员陈*某1、王**、张**、陈*某2、...(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