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邱*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罗**、詹**、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2024)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止对(2022)粤1721民初****号民事裁定及(2023)粤1721执****号执行裁定的执行,并解除对阳西县二十四区东湖情侣路**号汇福豪***小区x号房;及阳西县二十四区东湖情侣路**号汇福豪***小区xx号房的查封(以下简称案涉两商铺)。2.罗**协助邱*办理案涉两商铺的产权过户登记。3.王**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邱*负担。具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一审判决。
上诉人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被查...(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