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荣*、周*、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被告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4,2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11日止的利息15,509.92元,以及2023年6月12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荣**被告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本文书还有2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