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原审被告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万**病史材料中,首诊记载摔伤及坠落,该表述与万**交通事故受伤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判断万**受伤是否是交通事故所致。该案就事故成因而言,无法明确交通事故是导致万**伤情的唯一因素。故一审判定其按全责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万**、黄*均未答辩。
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83,187.20元(医疗费107,16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8,100元、残疾赔偿金173,3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