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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尔*******、中国信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最高法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2
  •  
  • 【案例概要】

    借贷双方当事人于本案诉讼中一致确认威尔登酒店尚欠的借款本金为192992219.25元。

    2017年10月18日,工行开发区支行向潮濠公司发出《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称,拖欠贷款利息约90万元;威尔登公司因涉及法律诉讼致位于广州开发区××路××号××号楼被法院查封;根据借款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因威尔登公司已构成违约,故宣布威尔登公司未偿还的所有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潮濠公司作为保证人于五个工作日内偿还所有融资本息。

    2018年3月28日,工行开发区支行与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工行开发区支行向信达公司转让其对威尔登公司享有的本金金额为192992219.25元的债权及相应利息,其附件1债权转让清单载明相应的担保。2018年7月18日,工行开发区支行、信达公司共同向威尔登公司、潮濠公司寄送《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通知威尔登公司、潮濠公司案涉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信达公司,并重申债权已提前到期,要求向信达公司清偿债务或履行担保义务。2018年7月19日,该债权转让在《羊城晚报》刊登发布。

    因胡某某下落不明,一审法院向其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信达公司为此实际支付公告费1200元。关于复利的计算问题,信达公司于庭审中称《借款合同》约定的应计收复利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对合同期内的利息其未主张,其请求包括欠付的罚...(本文书还有52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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