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分公司)与被告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垫付的理赔款51924.9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2月7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2681.89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54606.8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廖**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被告廖**向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申请投保,并签署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